本報訊(記者劉曉玲)日前,東城檢察院偵監處召開三方聽證會,就一起故意傷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及對其是否具有羈押必要性進行聽證。東城檢察院根據聽證意見,最終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無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據悉,這是新《刑事訴訟法》頒佈後,本市檢方首次召開逮捕案件羈押必要性聽證會。
  因瑣事打傷人賠7.5萬
  聽證會圍繞一起故意傷害案展開。今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張某在公司大廈電梯間門口,因瑣事與王先生髮生爭執,張某將王先生打傷,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刑拘。案發後,張某通過委托人李先生賠償了王先生7.5萬元。4月16日,委托人李先生向檢方提出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申請。
  18日上午,聽證會在東城檢察院召開,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與張某的委托人李先生、張某的朋友及大學同學出席聽證會,為張某爭取不必羈押的機會。被害人王先生坐在張某親友對面,旁邊是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聽證會由案件的承辦檢察官主持。
  偵監處檢察官首先簡要介紹了案件的情況,被害人當場表示願意諒解嫌疑人,並表示他是在真實自願的情況下簽訂的和解協議,賠償金也已經收到。公安機關也就案件相關情況、羈押必要性和變更強制措施闡述了意見。
  變更不代表程序結束
  聽證會結束後,檢察官宣佈聽證結果,並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建議公安機關將案件變更強制措施。但在取保候審以後,委托人要保證後續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同時公安機關會聯繫委托人辦理相關手續。
  東城檢察院偵監處案件承辦人甄靜檢察官說,變更羈押強制措施不代表所有訴訟程序完結,目前公安機關對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偵查結束後,是否繼續起訴或不予起訴,將由檢方的起訴部門作出最終決定。之所以召開聽證會變更當事人的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就是認為該當事人危害性不大,社會危害性小,限制其自由的必要性不大。
  聽證為保意見真實
  東城檢察院毛志華檢察官解釋說,在新《刑事訴訟法》中,正式確立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這項制度,一方面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推進刑事和解、緩解社會矛盾。
  至於為什麼要召開聽證會,在審查逮捕期間,對於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檢察機關可以採取書面或當面審查方式進行審查,對於聽證會這種形式法律是沒有正式規定的,最終召開聽證會是為了保證各方能面對面充分交換意見,保證意見的真實性,特別是被害人與嫌疑人和解的自願性。  (原標題:是否羈押 東城檢察院首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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