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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學教授 陳瑞華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作為司法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檢察改革已經全面啟動,並有了初步明晰的框架結構。
  關於檢察官員額制度的構建。在新一輪的司法體制改革試點中,在檢察機關內部探索建立檢察官員額制的問題被提上了改革的議事日程。從理論層面來看,建立檢察官員額制度,遴選出資深的、優秀的檢察官來擔任主任檢察官,併為其配備若干檢察官、檢察事務助理以及其他輔助人員,組成一個“主任檢察官辦公室”,在辦理案件方面享有較大的獨立性和自主性。與此同時,讓數額不多的主任檢察官享有較高的工資福利待遇,使他們與普通檢察官、檢察事務助理拉開工資檔次,使主任檢察官成為一個享有尊榮的職位,這是一個值得期待的改革藍圖。但也有一些問題需要解決,比如如何解決案多人少以及檢察官人才流失等問題。
  關於檢察機關司法責任制度的推行。《決定》指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但是,在探索“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以及“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中要註意哪些問題?近年來的實踐表明,應當註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對檢察官辦案責任的追究,應當集中到那些因為故意違法或者存在過失以致造成冤假錯案的行為。至於那種完全因為認識和判斷上的原因,導致案件最終被證明屬於錯案的,則不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對檢察官責任的追究,應當針對那種徇私枉法、濫用職權、權錢交易的行為,檢察官的判斷本身不應成為遭受懲罰的依據。再次,應當逐步取消那些明顯違背司法規律的考核指標,尤其要撤除那種所謂“零敗訴率”的考核指標,禁止那種僅僅因為法院宣告無罪而讓出庭公訴檢察官承受考核壓力的做法。只有這樣,檢察官在依法行使職權方面才能有一個起碼的職業保障,檢察機關內部也才能有一個健康的激勵機制。  (原標題:遵循司法規律推進檢察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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